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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8-02-16    作者:

(2018年2月5日农业部农机发〔2018〕2号文件印发)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登记办理................................. 1

第一节  注册登记.............................. 1

第二节  变更登记.............................. 3

第三节  转移登记.............................. 9

第四节  抵押登记............................. 10

第五节  注销登记............................. 11

第三章  临时行驶号牌和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12

第一节  临时行驶号牌......................... 12

第二节  检验合格标志......................... 13

第四章  补领、换领牌证和更正办理................ 13

第五章  档案管理................................ 15

第六章  牌证制发................................ 18

第七章  附    则................................ 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

市辖区未设农机监理机构的,由设区的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管理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协调管理。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推行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预约、受理、办理登记业务,使用计算机打印有关证表。

第二章  登记办理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四条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挂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进口凭证;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不属于免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1)、所有人身份证明、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整机照片,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确定号牌号码和登记证书编号。录入号牌号码、登记证书编号、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类型、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名称、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生产日期、机身颜色、获得方式、来历证明的名称和编号、注册登记日期、技术数据(发动机型号、功率、外廓尺寸、转向操纵方式、轮轴数、轴距、轮距、轮胎数、轮胎规格、履带数、履带规格、轨距、割台宽度、拖拉机最小使用质量、联合收割机质量、准乘人数、喂入量/行数);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录入拖拉机最大允许载质量,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生效、终止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所有人申请核发登记证书。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来历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原件);

  4.属于国产的,收存合格证;

  5.属于进口的,收存进口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6.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8.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

  9.整机照片;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五条  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权转移的,办理注册登记时,除审查所有权转移证明外,还应当审查原始来历证明。属于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所有权转移的,不审查原始来历证明。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六条  办理机身颜色、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变更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只改变机身颜色的除外。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整机照片;变更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还需审查相应的来历证明和合格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变更机身颜色的,录入变更后的机身颜色;变更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录入相应的号码和检验日期;增加挂车的,调整登记类型为运输机组。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核发新行驶证。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变更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收存相应的来历证明、合格证和号码拓印膜;

  5.整机照片。

  第七条  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机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办理。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整机照片。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机身颜色、生产日期、品牌、型号名称、技术数据、检验日期和变更登记日期,按照变更登记的日期调整注册登记日期。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核发新行驶证;复印原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将原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原来历证明交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更换后的来历证明;

  4.更换后的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5.更换后的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

  6.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原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复印件;

  8.整机照片。

  第八条  办理所有人居住地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临时行驶号牌的号码和有效期、变更登记日期。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比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行驶证;

  4.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在档案袋上注明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加盖农机监理机构业务专用章;密封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即日起3个月内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转入,不得拆封。”;对档案资料齐全但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应当更正后办理迁出。

  (四)登记审核岗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档案和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核发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行驶号牌。

  第九条  办理转入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整机照片、档案资料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比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拖拉机运输机组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确定号牌号码。录入号牌号码、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和转入日期。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原档案内的资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办理转入,不得退档:

  (一)迁出后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

  (二)迁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改变机身颜色的;

  (三)签注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不准确,但属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

  对属前款第(一)项的,办理转入时同时补发登记证书;对属前款第(二)项的,办理转入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认为需要核实档案资料的,应当与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协调。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接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协查申请1日内以传真方式出具书面材料,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凭书面材料办理转入。

  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确认无法转入的,可办理退档业务。退档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录入退档信息、退档原因、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经办人,出具退办凭证交所有人。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接收退档。

  迁出地和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对迁出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请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协调。

  第十二条  办理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变更后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变更登记日期;变更后迁出管辖区的,还需录入临时行驶号牌的号码和有效期限、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变更后在管辖区内的,收回行驶证并销毁,核发新行驶证;变更后迁出管辖区的,收回号牌、行驶证,销毁号牌,核发临时行驶号牌,办理迁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变更前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复印件(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应收存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的复印件);

  5.变更后迁出的,收存行驶证。

  第十三条  办理所有人居住地在管辖区域内迁移、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号码变更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相应的变更内容和变更登记日期。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属于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居住地变更的,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核发新行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相关事项变更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登记审核岗核实所有人身份信息,录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十五条  办理转移登记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现所有人身份证明、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凭证、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拖拉机运输机组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转移后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获得方式、来历证明的名称和编号、转移登记日期;转移后不在管辖区域内的,录入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临时行驶号牌的号码和有效期限。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

  现所有人居住地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收回行驶证并销毁,核发新行驶证;现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按照本规范第八条第      (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办理迁出。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现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原件);

  4.属于现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收存行驶证;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现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本规范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办理。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十七条  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所有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抵押权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主合同号码、抵押合同号码、抵押登记日期。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所有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抵押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在抵押期间,所有人再次抵押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办理。

  第十八条  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登记证书;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注销抵押的,审查《申请表》、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注销抵押登记日期。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所有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注销抵押的,收存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的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属于撤销登记的,审查撤销决定书。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注销原因、注销登记日期;属于撤销登记的,录入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决定书编号;属于报废的,录入回收企业名称。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注明情况;销毁号牌;属于因质量问题退机的,退还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进口凭证、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出具注销证明交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登记证书;

  3.行驶证;

  4.属于登记被撤销的,收存撤销决定书。

  第二十条  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未收回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作废。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农机监理机构办事大厅张贴或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包括号牌号码、号牌种类、登记证书编号。在农机监理机构办事大厅张贴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0日,在互联网网站公布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三章  临时行驶号牌和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第一节  临时行驶号牌

  第二十一条  办理核发临时行驶号牌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所有人身份证明、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属于未销售的,还应当审查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应当审查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审查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确定临时行驶号牌号码。录入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品牌、型号名称、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临时行驶号牌号码和有效期限、通行区间、登记日期。签注并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二)档案管理岗收存下列资料归档:

  1.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3.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收存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节  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二条  所有人应在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

  (二)登记审核岗收存资料,录入检验日期和检验有效期截止日期;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录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生效和终止日期。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记录。对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

  (三)档案管理岗收存下列资料:

  1.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属于行驶证副页签注满后换发的,收存原行驶证。

第四章  补领、换领牌证和更正办理

  第二十三条  办理补领登记证书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调阅档案,比对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补领原因和补领日期。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核发登记证书。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办理换领登记证书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换领原因和换领日期。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收回原登记证书并销毁,核发新登记证书。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权转移时,原所有人未向转移后的所有人提供登记证书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三条办理补领登记证书业务,但登记审核岗还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登记证书的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存入档案。属于所有人变更的,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登记证书。

  第二十六条  办理补领、换领号牌和行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补领、换领原因和补领、换领日期。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收回未灭失、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并销毁。属于补领、换领行驶证的,核发行驶证;属于补领、换领号牌的,核发号牌。不能及时核发号牌的,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补领、换领检验合格标志的,农机监理机构审查《申请表》和行驶证,核对登记信息,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和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内的,补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八条  办理登记事项更正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核实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登记事项更正信息;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需要重新核发行驶证的,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核发新行驶证;需要改变号牌号码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号牌号码,核发新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申请表》存入档案。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

  档案应当保存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有关的资料。保存的资料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存档资料顺序,按照国际标准A4纸尺寸,装订成册,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式样见附件2-2),做到“一机一档”,按照号牌种类、号牌号码顺序存放。核发年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留存的相应资料可以不存入档案袋,按顺序排列,单独集中保管。

  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中的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伪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

  第三十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专用档案室(库),并在档案室(库)内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配置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尘、防虫鼠及档案柜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确定档案管理的专门人员和岗位职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的,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

  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复印档案资料的,经业务领导批准。

  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迁出农机监理机构辖区以外的,已入库的档案原则上不得再出库。

  第三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扣押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应当审查提交的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暂停办理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业务,将查封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查封单位的公函已注明查封期限的,按照注明的查封期限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未注明查封期限的,录入查封日期。将公函存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农机监理机构接到原查封单位的公函,通知解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的,应当立即予以解封,恢复办理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各项登记,将解封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公函存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期间,其他人民法院依法要求轮候查封、扣押的,可以办理轮候查封、扣押。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解除查封、扣押后,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自动生效,查封期限从自动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被盗抢,所有人申请封存档案的,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和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盗抢时间、地点和封存时间,封存档案;所有人申请解除封存档案的,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和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解除封存时间,解封档案。档案管理岗收存《申请表》和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因意外事件致使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经书面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补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打印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在计算机系统内的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补建完毕后,报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与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对,并出具核对公函。补建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与原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有同等效力,但档案资料内无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批准补建档案的文件和核对公函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在档案迁出办理完毕、但尚未办理转入前将档案损毁或丢失的,应当向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建档案。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四条办理。

  第三十六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按照以下分类确定保管期限:

  (一)注销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保管期限为2年。

  (二)被撤销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资料,保管期限为2年。

  (四)临时行驶号牌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2年。

  无上述情形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应长期保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超出保管期限的可以销毁,销毁档案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经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应当制作销毁登记簿和销毁记录;销毁登记簿记载档案类别、档案编号、注销原因、保管到期日期等信息;销毁记录记载档案类别、份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销毁地点、销毁日期等信息,监销人、销毁人要在销毁记录上签字。销毁登记簿连同销毁记录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六章  牌证制发

  第三十七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机构负责牌证监制的具体工作,研究、起草和论证牌证相关标准,提出牌证防伪技术要求,对省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牌证生产企业进行备案,分配登记证书印刷流水号,开展牌证监制工作培训,负责全国牌证订制和分发情况统计分析,向农业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  省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牌证制发管理制度,规范牌证订制、分发、验收、保管等工作,将确定的牌证生产企业报农业部农机监理机构备案,按照相关标准对订制的牌证产品进行抽查,向农业部农机监理机构报送牌证制发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十九条  拖拉机运输机组订制并核发两面号牌,其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订制并核发一面号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登记审核岗按照下列方法录入信息。

  (一)号牌号码:按照确定的号牌号码录入。

  (二)登记证书编号:按照确定的登记证书编号录入。

  (三)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来历证明的名称和编号、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保险公司的名称、合同号码、补领原因、换领原因、回收企业名称:按照提交的申请资料录入。

  (四)类型、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名称、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机身颜色、生产日期:按照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录入或按照查验岗实际核定的录入。手扶变型运输机按照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录入。

  (五)获得方式:根据获得方式录入“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调解”“裁定”“判决”“仲裁裁决”“其他”等。

  (六)日期:注册登记日期按照确定号牌号码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日期、转入日期、转移登记日期、抵押/注销抵押登记日期、补领日期、换领日期、更正日期按照签注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检验日期按照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录入;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按照农机监理机构核准的期限录入;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生效和终止日期按照保险凭证录入;注销登记日期、临时行驶号牌登记日期按照业务受理的日期录入;检验有效期至按照原检验有效期加1年录入。

  (七)技术数据:按照合格证、进口凭证或有关技术资料和相关标准核定录入。功率单位为千瓦(kW),长度单位为毫米(mm),质量单位为千克(kg),喂入量单位为千克每秒(kg/s)。

  (八)注销原因:按照提交的申请资料或撤销决定书录入。

  (九)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决定书编号:根据撤销决定书录入。

  (十)通行区间:按照农机监理机构核准的区间录入。

  (十一)更正后内容:按照核实的正确内容录入。

  第四十一条  登记审核岗按照下列方法签注相关证件。

  (一)行驶证签注

  1.行驶证主页正面的号牌号码、类型、所有人、住址、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品牌、型号名称、登记日期,分别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记录的相应内容签注;发证日期按照核发行驶证的日期签注。

  2.行驶证副页正面的号牌号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类型、住址,分别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记录的相应内容签注;检验记录栏内,加盖检验专用章并签注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或按照检验专用章的格式由计算机打印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二)临时行驶号牌签注

  1.临时行驶号牌正面:签注确定的临时行驶号牌号码。

  2.临时行驶号牌背面:

  (1)所有人、机型、品牌型号、发动机号、底盘号/机架号、临时通行区间、有效期限: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记录的相应内容签注,起止地点间用“—”分开;

  (2)日期:按照核发临时行驶号牌的日期签注。

  (三)登记证书签注

  1.机身颜色,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变更

  (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2)属于改变机身颜色的,签注“机身颜色:”和变更后的机身颜色;

  (3)属于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签注“发动机号码:”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或“底盘号/机架号:”和变更后的底盘号/机架号;或“挂车架号码:”和变更后的挂车架号码;

  (4)签注“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2.更换整机

  (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2)签注“机身颜色:”和变更后的机身颜色;

  (3)签注“发动机号码:”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4)签注“底盘号/机架号:”和变更后的底盘号/机架号;

  (5)签注“挂车架号码:”和变更后的挂车架号码;

  (6)签注“生产日期:”和变更后的生产日期;

  (7)签注“注册登记日期:”和变更后的注册登记的具体日期;

  (8)签注“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3.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

  (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2)签注“居住地:”和变更后的住址;

  (3)签注“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和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具体名称;

  (4)签注“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4.转入业务

  签注登记证书的转入登记摘要信息栏:在登记证书的转入登记摘要信息栏的相应栏目内签注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登记机关名称、转入日期、号牌号码。

  5.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

  (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2)签注“姓名/名称:”和现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3)签注“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现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名称和号码;

  (4)属于变更后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签注“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和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具体名称;

  (5)签注“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6.居住地在管辖区域内迁移、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或号码变更

  (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2)属于居住地在管辖区域内迁移的,签注“居住地:”和变更后的住址;

  (3)属于变更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的,签注“姓名/名称:”和变更后的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4)属于变更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的,签注“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变更后的身份证明的名称和号码;

  (5)属于变更后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签注“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和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具体名称;

  (6)签注“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7.转移登记

  (1)居中签注“转移登记”;

  (2)签注“姓名/名称:”和现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3)签注“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现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名称和号码;

  (4)签注“获得方式:”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获得方式;

  (5)属于现所有人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签注“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和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具体名称;

  (6)签注“转移登记日期:”和转移登记的具体日期。

  8.抵押登记

  (1)居中签注“抵押登记”;

  (2)签注“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和抵押权人姓名(单位名称);

  (3)签注“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的名称和号码;

  (4)签注“抵押登记日期:”和抵押登记的具体日期。

  9.注销抵押登记

  (1)居中签注“抵押登记”;

  (2)签注“注销抵押日期:”和注销抵押的具体日期。

  10.补领登记证书

  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记录在登记证书上签注已发生的所有登记事项,并签注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1)居中签注“补领登记证书”;

  (2)签注“补领原因:”和补领的具体原因;

  (3)签注“补领次数:”和补领的具体次数;

  (4)签注“补领日期:”和补领的具体日期。

  11.换领登记证书

  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记录在登记证书上签注已发生的所有登记事项;对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领的,签注注册登记时的有关信息、现所有人的有关信息和变更登记的有关信息;签注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1)居中签注“换领登记证书”;

  (2)签注“换领日期:”和换领的具体日期。

  12.登记事项更正

  (1)居中签注“登记事项更正”;

  (2)逐个签注“更正事项名称更正为:”和更正后的事项内容;

  (3)签注“更正日期:”和更正的具体日期。

  第四十二条  办理登记业务时,所有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作为所有人身份证明。

  第四十三条  由代理人代理申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和相关业务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应当审查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将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存入档案。

  第四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补领、换领牌证和更正业务时,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查验岗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  所有人未申领登记证书的,除抵押登记业务外,可不审查和签注登记证书。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规定的“证件专用章”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作;本规范规定的各类表格、业务专用章、个人专用名章由农机监理机构制作(印章式样见附件2-3)。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未尽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6日公布的《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10月8日公布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和2013年1月29日公布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2-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doc

2-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袋式样.doc

2-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专用章式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