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湖南省农业机械化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农机化教育、科研、鉴定、认证、推广、监理、销售、维修和农机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通过为政府、为会员提供双向服务,成为联系政府与农机化行业和农机使用者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服务工作,为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及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农机化和推进现代农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行规行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行业自律;
(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参与起草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及宣传培训工作;
(三)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收集、整理行业信息;编写行业有关资料,为行业提供信息指导与服务,为政府部门制订政策提供依据;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评价工作;
(五)组织行业技术培训等工作;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依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展览展示活动,组织农机现场演示活动;
(七)引进和推广先进农机技术和产品,组织开展科研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成果转让等中介服务工作;
(八)协调本行业与相关产业的关系,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组织引导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开展农机跨区作业、订单作业、合同作业等社会化服务活动;
(十)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会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加强行业与其它行业之间及有关社团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业委托,承办各种专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混合制,凡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流通企业、生产企业、农机大市场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均可为本协会成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代行审核会员入会。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所提供的资料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对所提供的专利技术有要求保护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拒不交纳会费;
(二)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研究并提出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通讯会或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人员出席并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视频会等形式召开,但不得审议表决第二十条(二)项内容。理事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人员出席并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协会参加涉外、礼仪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本行业长远发展战略,组织提出本协会发展规划,报理事会审议;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会同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协调各会员单位间的关系;
(七)拟定年度财务工作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代表本会签署或委托副秘书长签署一般经济合同,审批一般财务支出事项。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有关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测算,报理事会审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工、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