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英文名:HuNan Agricultural Equipment Safet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NAE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专业人员、农业机械教育培训工作者、农业机械拥有者、使用者及驾驶操作人员和社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农机安全领域学术、技术、管理方面的研究探讨,推动农机经营者、使用者学习交流技术、学法守法;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及农机驾驶操作规程,引导农机经营者、使用者遵章守纪,安全驾驶、操作农业机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向有关部门反映农机驾驶、操作者和会员的意见、建议和呼声,协助处理农机生产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和纠纷;维护农机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农机化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6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农机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农机安全理论、技术研讨、学术及信息交流;
(二)向会员和有关方面提供有关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农机安全培训和技术咨询活动;
(三)组织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大户、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等开展安全互助保险;
(四)协助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查处理农机事故;
(五)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技术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六)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精神的农机公益事业;
(七)开展与本会业务有关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的名额按照会员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分配。
第十七条 本会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申请设立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由副理事长兼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按规定审批本会日常支出;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组织的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省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 28 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