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标准规范 >
湖南省农业机械与工程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5-07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标准化法》,促进我省农业机械产业持续快速高质量发展,湖南省农业机械与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决定制定发布团体标准。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学会团体标准是根据农业机械产业、市场、贸易需要,按市场化工作机制,由各类市场主体自主提出和广泛参与,学会统一管理、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的自愿性标准,供社会各方自愿采用。学会可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制定发布学会团体标准。

第三条  学会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预审、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等工作。

第四条  学会团体标准受湖南省农机事务中心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制修订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也可以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项目经费,同时接受政府部门拨款,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第五条  为确保学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制定团体标准应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和有关国际惯例,并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

第六条  学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43NJ XXXX-20XX。其中T为团体标准代号、43NJ为本学会团体代号、XXXX为团体标准顺序号、20XX为年代号。

第七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学会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例如:T/43NJ XXXX-20XX/ISO XXXX:20XX。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本学会会员均可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填写《学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项目立项建议可直接提交学会秘书处,也可通过相关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事务中心提交学会秘书处。

第九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标准制定的必要性;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适用范围说明;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情况说明。

第十条  学会秘书处收到立项建议后,负责进行汇总、审查和公示。学会批准下达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对不予立项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方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报学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

第十二条  学会团体标准一经立项,由主要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按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原则组建标准工作组负责标准起草。标准工作组起草标准应开展资料收集、国内外现状分析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会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标准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和必要的试验验证后,以会议、邮件、网上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邮件、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一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提出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必要时应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标准工作组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并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逐条进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必要时可重新或定向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标准工作组根据对反馈意见的汇总处理结果,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及其他材料提交学会秘书处,学会秘书处组织专家预审。标准工作组提交预审的资料应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必要的验证报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专家预审费由标准主要承担单位支付。专家预审通过的,由预审专家填写学会团体标准预审表,包含预审结论,改进意见等内容。

第十七条  预审通过的或按照预审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通过的,由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相关专业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审查。预审不通过的由标准工作组修改完善后交原预审专家重新预审。仍不通过的报学会同意,撤销该项目。

第十八条  学会团体标准审查采用会议审查方式。审查后应形成《学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并附审查专家名单(需专家签字)。如需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审查专家同意为通过。

第十九条  审查不通过的,标准工作组应对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经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的相关专业标委会秘书处确认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仍不通过的,撤消该项目。

第二十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工作组应根据审查结论和意见提出标准报批稿,报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的相关专业标委会秘书处审核。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批单1份;

(二)报批稿2份;

(三)编制说明1份;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1份;

(五)试验验证报告1份(必要时);

(六)审查会议纪要1份;

(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如适用)各1份;

(八)上述全部文件的电子版本(应与纸质文件一致)。

第二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组织对学会团体标准报批稿等相关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标准工作组,完善后重新上报。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确认合格后,学会秘书处对标准进行统一编号,报送学会审批。

第四章  批准发布和出版

第二十三条  学会团体标准由学会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批准,批准后以学会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四条  学会团体标准由学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学会所有。

第二十五条  学会团体标准由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有关材料,由学会秘书处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存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学会秘书处反馈。

第五章  复审

第二十八条  学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学会或委托相关专业标委会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应超过五年。

第二十九条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复审结束后要填写《学会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三十条  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继续有效。对仍适应产业和技术发展要求,不需进行修改的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对原标准编号的年代号更新后重新发布。

(二)修订。对需要根据产业和技术发展要求进行修改或调整的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为修订,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立项修订。修订完成后,学会团体标准的年代号按修订后发布。

(三)废止。对己无存在必要的学会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顺序号不再使用。

第三十一条  学会以公告形式发布标准复审结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